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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婚字第6號
原 告 謝月娥
被 告 劉銘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5月15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再開辯論理由:被告未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家事庭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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