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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非調字第38號
聲 請 人 黃本源
相 對 人 黃慧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認可終止收養子女事件、許可終止收養事件及宣告終止收養事件,專屬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14條第2項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終止收養關係等之家事非訟事件,被收養人(即養女)黃慧珍現設籍於雲林縣○○鄉○○村○○路 00號之1,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宣告終止收養事件之聲請,專屬養子女住所地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始屬適法,爰依職權將本事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潘端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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