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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7號
抗 告 人 陳彥成(原名陳金旺)
相 對 人 謝忠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 年12月28日本院105 年度司票字第450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相對人於原審聲請意旨略以:伊持有由陳彥成(原名陳金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9 紙(下稱系爭9 紙本票),均已屆期,均經提示未獲付款,伊雖屢次催討,未獲置理,爰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二、抗告意旨略以:系爭9 紙本票已超過法律追訴期限,故提起抗告。
並聲明:原裁定廢棄。
程序費用及抗告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
三、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
次按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7年台抗字第76號判例要旨參照)。
本票既載明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則執票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時,自毋庸提出已為付款提示之證據。
且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對於此項聲請所為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以審查為已足。
至系爭本票之票款請求權有無罹於時效而消滅之事項,因涉及請求權時效有無中斷、如何計算等事實待調查認定,並非單由票面外觀之形式上記載即得判斷,以非訟事件程序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既無確定實體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此時效消滅之抗辯屬實體上法律關係之抗辯,非裁定法院所得審酌之事項(最高法院83年度台抗字第227 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相對人主張其執有抗告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共9 紙,均經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等情,業據其提出系爭本票9 紙為證。
系爭9 紙本票既已依票據法規定記載法定應記載事項,依形式審查即為有效之本票,且各本票上均有記載「本本票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文字,相對人復於聲請狀上表明均經提示未獲付款等情,原裁定予以准許,於法並無不合。
抗告人雖主張系爭9 紙本票均已超過法律追訴期限(其意應指罹於時效)等情,惟本票債權是否罹於時效,應屬實體上之爭執,非屬非訟事件之本票裁定程序所得審究。
抗告人此部分主張既係實體法上之爭執,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以資解決。
五、從而,原裁定准許系爭9 紙本票強制執行,於法無違,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王翠芬
法 官 高偉文
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且經本院以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而許可外,不得再抗告。
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及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文書影本)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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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到 期 日 │ 利息起算日 │ 票據號碼 │
│ (民國) │(新臺幣)│ (民國) │ (民國) │ │
├──────┼─────┼──────┼──────┼─────┤
│95年8 月8 日│200,000元 │95年8 月20日│95年8 月20日│T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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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8 月8 日│200,000元 │95年8 月20日│95年8 月20日│T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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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8 月8 日│200,000元 │95年9 月20日│95年9 月20日│T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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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8 月8 日│200,000元 │95年10月20日│95年10月20日│TH0000000 │
├──────┼─────┼──────┼──────┼─────┤
│95年8 月8 日│200,000元 │95年11月20日│95年11月20日│T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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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8 月8 日│200,000元 │95年12月20日│95年12月20日│TH0000000 │
├──────┼─────┼──────┼──────┼─────┤
│95年8 月8 日│100,000元 │96年1 月20日│96年1 月20日│T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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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8 月8 日│200,000元 │96年2 月20日│96年2 月20日│TH0000000 │
├──────┼─────┼──────┼──────┼─────┤
│95年8 月8 日│300,000元 │96年3 月20日│96年3 月20日│T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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