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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號
聲 請 人 江仁雄
代 理 人 李蕙君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定有明文。
又同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財產及收入狀況等事項,為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
且依同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債務人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法院應駁回更生之聲請。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本院認本件尚有通知聲請人提出本裁定附件所示說明並提出證據之必要。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提出,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附件:
一、聲請人現有收入之證明(在職證明、薪資證明、薪資帳戶、存摺影本)。
二、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領取「中油補助」,請詳細說明給付原因及提出證明。
「低收子女助學金」部分,亦請詳細說明歷次給付金額、日期,目前是否仍有領取?及提出證明。
三、臚列每月必要支出交通(說明係搭乘何種運輸工具上班,該運輸工具之行駛路線及票價、費用)、膳食、瓦斯、醫療、稅賦等支出,並應逐一列明細項及計算方式及檢附所有相關單據、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並提出各該最近二年內之存、提款或轉帳明細及證明文件。
五、聲請更生前兩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及證明文件。
六、具體說明聲請人目前及聲請前二年內之收入來源(所謂收入係指基本工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劃收支款、政府補助金額、分居或離婚之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並說明給付單位或受僱單位、給付金額及提出證明。
七、除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強制保險、新光人壽保險以外,應說明聲請人有無其他保險(包含人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型保險)?如有,請提出該保險契約、繳費證明及保單價值等相關資料。
八、除債權人清冊所載之債權人外,有無民間債權人?如有,請說明債權人、債權金額、利率、發生日期、原因、借款用途、去向。並提出借款及資金流向之證明文件。
九、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說明聲請人擬提出之更生方案,並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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