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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8號
聲 請 人 郭林輝篁
代 理 人 趙興偉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定有明文。
又同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財產及收入狀況等事項,為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
且依同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債務人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法院應駁回更生之聲請。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本院認本件尚有通知聲請人提出本裁定附件所示說明並提出證據之必要。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提出,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附件:
一、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並提出各該最近二年內之存、提款或轉帳明細及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如有機車或汽車請提出行車執照或其他登記文件。
三、聲請更生前兩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及證明文件。
四、除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之薪資所得,及聲請人目前及聲請前二年內如有其他收入來源(給付單位或受僱單位、給付金額),請提出證明。
並詳細說明目前收入狀況,並提出相關在職證明、薪資所得之證明。
五、聲請人自陳一百零四年度平均每月收入為一萬五千元,一百零五年度則減少為平均每月一萬元,惟與聲請人一百零三年度所得資料,及參酌聲請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顯示之一百年間投保薪資,相較之下,聲請人收入自一百零四年起減少許多。
請說明收入驟減之原因。
如主張有具體因素導致勞動能力減少,請提出佐證。
六、除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強制保險以外,應說明聲請人有無其他保險及其明細(包含中國人壽保險、其他人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型保險),並提出該保險契約、繳費證明及保單價值等相關資料。
如聲請前二年內曾有上揭商業保險,亦請列舉之,並提出相關契約、保單價值等資料,並詳細說明各該契約目前效力為何?曾受領之給付金額、用途及去向,並提出相關資金流向之證明。
七、聲請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津貼?若有,其給付單位、期間、金額及證明文件。
八、提出聲請人最新二年度之綜合所得稅所得資料清單、最新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九、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說明聲請人擬提出之更生方案,並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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