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6,消債聲,1,201704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李家通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李家通准予復權。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李家通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免責事件,經鈞院以一百零五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一五號裁定免責確定。

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聲請准予復權等語。

二、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二款定有明文。

查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聲請免責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以一百零五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一五號裁定免責,於一百零六年一月六日確定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

依上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復權,即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