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6,監宣,65,2017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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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監宣字第65號
聲 請 人 黃國揚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黃柯美鳳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程序終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黃柯美鳳之子,相對人於民國106年2月因淋巴癌,自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聲請准予裁定相對人黃柯美鳳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等語。

二、按受監護宣告人於監護宣告程序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之母黃柯美鳳業於民國106年4月7日死亡,有相對人死亡證明書在卷可稽,依首揭規定,應由本院逕以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家事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王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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