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6,破,1,20170421,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破字第1號
聲 請 人 王周偉
上列抗告人因本院一百零六年度破字第一號宣告破產事件,對於
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八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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