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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33號
上 訴 人 基隆市山海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曾秀菁
訴訟代理人 游晉觀
被 上訴人 安郁芝即泰浩機電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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