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6,聲,4,201702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曾德成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鈞順貿易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不當得利事
件(本院105 年度海商簡上字第2 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及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係本院105 年度海商簡上字第2 號請求不當得利事件之被上訴人之事,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堪認聲請人係有權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惟聲請人具狀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僅稱「為期明瞭鈞院105年度海商簡上字第2 號不當得利事件中華民國105 年12月5日庭期開庭內容,依法庭錄音辦法第7條規定,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而未敘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究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事由,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自不應許可,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王翠芬
法 官 王慧惠
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卓怡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