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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73號
聲 請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代 理 人 王秋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抄錄本院97年度繼字第324 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內文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其為本院97年度繼字第324 號拋棄繼承事件被繼承人官志亮之債權人,為瞭解相關案情,聲請准許聲請人閱覽及抄錄上開事件卷宗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現金卡申請書、債權讓與證明書為證,堪認聲請人確為官志亮之債權人,已釋明與本院97年度繼字第324 號拋棄繼承事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聲請人聲請閱覽及抄錄該事件之卷內文書,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卓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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