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2號
原 告 金源通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源朋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天德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許天德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零陸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萬零壹佰元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