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美慧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美慧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李美慧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萬4,928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文婕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