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6,補,115,2017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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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美慧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美慧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李美慧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萬4,928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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