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6,補,256,2017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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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56號
原 告 喜凱亞渡假村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曾基成
訴訟代理人 李春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強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080,6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1,19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永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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