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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80號
原 告 劉藺秦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坤裕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1,8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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