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6,補,287,2017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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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87號
原 告 和暉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健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和豐、劉桂蘭間請求確認結算表無效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求為「確認被告鄭和豐、劉桂蘭所作84年結算表之法律關係不在,並非和暉金屬建材有限公司真正會計結算文書」,惟其既未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其求為確認之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裁判費命原告補繳。
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三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求為「確認被告鄭和豐、劉桂蘭所作84年結算表之法律關係不在,並非和暉金屬建材有限公司真正會計結算文書」所得受之利益數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查報標的價額者,則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
倘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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