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6,補,328,2017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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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28號
原 告 郭阿匏
被 告 李郁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壹佰陸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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