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6,補,36,2017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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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6號
原 告 鄭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王鳳姬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6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6,6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永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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