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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0號
原 告 吳增瑋
原 告 吳增填
共同訴訟
代理人 胡怡嬅律師
被 告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被告所有地上物占用土地面積×土地公告現值),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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