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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43號
原 告 王顯得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旺泰鑫科技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仟玖佰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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