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6,補,503,201707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03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送達代收人 蘇天宏
被 告 鄭詠瀚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鄭詠瀚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843號),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萬肆仟柒佰伍拾捌元,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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