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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07號
原 告 鄭博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燦祥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燦祥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吳燦祥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4 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2,28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萬1,786。
⑵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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