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4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告 李珮妡
本件原告因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珮妡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宥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二十五萬八千五百八十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二千七百六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五百元外,尚應補繳二千二百六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