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6,補,6,201702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號
原 告 高進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長發間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7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卓怡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