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53號
再審原告 阮鼎祥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基隆市康富老人長期照顧中心、臺北市
立聯合醫院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一百零六年度再微字第一號判決提起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十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一七第一項、第七十七條之一三規定,應徵裁判費一千五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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