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6,補,659,2017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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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59號
原 告 陳玉川
上列原告與被告暢達汽車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5萬9,8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060元。
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新臺幣3,03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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