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6,補,665,2017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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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65號
原 告 曾文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宜心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1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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