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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87號
再審聲請人 阮鼎祥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基隆分院正
榮院區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一百零六年度再微字第一號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再審聲請人係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一七第二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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