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6,補,694,201709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94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陳奎名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偉崇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萬9,7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文婕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