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6,補,76,2017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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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6號
原 告 張萬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榮同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係聲明「
被告潘榮同所建之違章建物,位於新北市瑞芳區阿美家園18號後方之違建建物,不法侵占到張萬富向國有財產局基隆辦事處所承租之土地,請求排除不法占用,以維護原告張萬富之權益」,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更未指明訴之聲明中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地號及原告請求排除被告占用之法律依據,致本院難憑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任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㈠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併提出補正後之書狀及其繕本或其影本一份。
㈡依上開補正後之聲明,查報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併應提出系爭土地當期公告現值、原告向國有財產署承租系爭土地之租賃契約或其他相關證據到院,並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如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17,335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卓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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