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6,補,83,2017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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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3號
原 告 莊茜佳
被 告 妮可美麗整型外科診所即白右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 100萬元,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
訴之聲明第二項係請求被告停止使用原告之肖像並將侵害原告肖像之照片予以銷毀、回收及禁止再度出版,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是本件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或繳納不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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