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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0號
原 告 基隆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右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判命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1,453,817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1,453,8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0,848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永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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