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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5號
原 告 溫明松
被 告 基隆市私立培德高級工業家事職業學校
法定代理人 周怡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7萬0,936 元(下同)元【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⑴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⑵被告應給付原告44萬2,846元(含105年7月至106年1月薪資29萬3,146元)及自民國106年2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4萬1,878元,暨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⑶被告應提繳2萬4,936元至原告個人退撫儲金專戶。
⑷被告應提繳1萬0,020元至原告公教人員保險承保單位。
⑸被告應提繳4,344 元至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因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薪資給付部分,雖為兩個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此部分以1年1聘之薪資收入總數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為50萬2,536萬元;
又原告另請求給付職務加給2萬元、短少薪資2,400元、電腦維修費6,700元之部分及上開應提撥之金額合計3萬9,300元,其訴訟標的金額為6萬8,400元,以上合計為57萬0,936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最遲應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確定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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