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6,訴,185,201707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5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湯宗翰
被 告 范琇穎
被 告 范振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卓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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