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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4號
上 訴 人 郭泰言
上列上訴人郭泰言與被上訴人郭清輝間請求確認贈與無效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3,100元,應繳上訴費用18,4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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