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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00號
原 告 金源通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源朋
被 告 許天助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於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四日年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
該項裁定已於一百零六年三月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足憑,是本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依首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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