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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13號
原 告 陳昱元
被 告 陳宏達
黃耀賢
張清風
姬長城
蕭泉源
藍瀛芳
高涌誠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因侵權行為請求被告損害賠償,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院乃於民國106 年2 月10日以105 年度補字第769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補正裁定已於同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詎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足憑,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永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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