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51號
原 告 周瑞雲
訴訟代理人 李如龍律師
被 告 喜市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江美慧
被 告 徐玉平
李富迪
李宗鴻
梁竹君
何裕群
陳淑華
李芷菡
鄭慶茂
邱元青
呂秋鶯
潘思強
陳任秋月
呂境勝
游皇珠
馬嘉昌
兼上16人共 唐國棟
同訴訟代理人 1
被 告 楊燦津
葉雅婷
黃佩穎
林珠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7年8月20日下午5時10分,在本院第九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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