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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09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張聖忠
巫光璿
曾裕凱
被 告 謝傑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 年11月14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請於十日內提出書狀詳細敘明各項請求賠償金額之明細,並提出相應之證據證明,該項損害存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月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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