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6,訴,347,2017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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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47號
原 告 鄭梅桂
上列原告與被繼承人游珹慶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已於民國106
年9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再開辯論理由:原告聲明被繼承人游珹慶之承受訴訟人游張麗珠、游程吉、廖游鈁如、游秀芸、游楚茼、游云怡已向本院以書面表示拋棄繼承,顯非被繼承人游珹慶之承受訴訟人,應由其餘法定順位繼承人承受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基隆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永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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