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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晉羽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育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育民間因一百零六年度訴字第四二五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肆佰柒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洪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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