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6,訴,434,201809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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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麗藻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簡義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義章因106年訴字第434號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4,700,9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44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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