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6,訴,44,2017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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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4號
原 告 德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發
原 告 美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睿文律師
陳星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余尚斌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
據原告於民國106年10月27日民事追加被告暨更正訴之聲明狀所載,本件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65萬7,966元【計算式:(21.90+21.06+22.61+56.77)㎡29,900元/㎡=3,657,96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7,234元,扣除原告於起訴所自行繳納之新臺幣1萬3,573元,尚欠新臺幣2萬3,6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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