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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4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陳意婷
被 告 林清圳
林詩閔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柯士斌律師
複代理人 林詠御律師
被 告 林詩環
訴訟代理人 柯士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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