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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素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永順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447 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12月27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03,71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983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17,983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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