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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13號
參 加 人 林振忠
上列參加人聲請參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513 號民事訴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參加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參加人之參加訴訟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參加人於民國106 年12月7 日具狀向本院表示聲請參加訴訟,惟參加人未依首揭規定繳納裁判費,爰限參加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參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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