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6,訴,513,2018012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13號
參 加 人 林振忠
上列參加人聲請參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513 號民事訴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參加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參加人之參加訴訟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參加人於民國106 年12月7 日具狀向本院表示聲請參加訴訟,惟參加人未依首揭規定繳納裁判費,爰限參加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參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