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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6號
原 告 周啟忠
被 告 松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鴻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83年 2月14日簽訂土地合作開發契約(下稱系爭契約),因被告遲延給付,依系爭契約第4條約定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新臺幣 100萬元等語,查系爭契約第17條約定,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所提系爭契約影本附卷足憑,依前開說明,本件即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法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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