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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8號
原 告 林杉輝
被 告 周昭寰
訴訟代理人 陳雅萍律師
複代理人 吳文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7年3月8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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