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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3號
原 告 吳素珍
羅淑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律師
被 告 鄒平祥
趙映光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六年度重上字第七二四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是否終為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而得於本院強制執行拍賣抵押物之程序中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端賴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724 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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