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6,重訴,41,2018012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盛報關股份有限公司、李志宏因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4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12月20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942,2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3,3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413,340 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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